飛航事故調查法  飛航事故之調查 ( 103 年 06 月 18 日)
第12條
第六條第一項之飛航事故發生後,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 、航空器所有人、使用人及有關機關應儘速派員趕赴現場,並協助專案調 查小組指定之調查作業。

飛航事故或疑似飛航事故發生後,航空器使用人應於飛航中止時立即關閉 座艙語音紀錄器電源,以確保座艙語音紀錄器內事故資料之完整,不得使 資料毀損,或因繼續錄音而覆蓋滅失。飛安會處置前,不得再開啟。

飛航事故發生後,各級相關機關除依災害防救法先行處理外,並應封鎖現 場,及告知飛安會其於現場採取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