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航事故調查法  飛航事故之調查 ( 103 年 06 月 18 日)
第11條
第六條第一項之飛航事故發生後,飛安會應指定飛安調查官一人擔任主任 調查官,由其召集成立專案調查小組全權負責指揮飛航事故調查,並邀請 相關機關代表及專家參與。

專案調查小組於調查報告發布後解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