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航事故調查法  飛航事故之調查 ( 103 年 06 月 18 日)
第10條
第六條第一項之飛航事故發生後,飛安會應儘速通知航空器登記國、航空 器使用人國籍國、航空器設計國及航空器製造國之飛航事故調查機關,並 得視實際情況儘速通知罹難乘客國籍國之飛航事故調查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