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及公務航空器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飛航事故通報 ( 103 年 11 月 20 日)
第4條
本法第六條之飛航事故或疑似飛航事故發生後,航空器所有人、使用人及 飛航管制機關(構)應於本法第九條規定期限內,儘速以電話將已知事故 情況通報飛安會值日官,並填具飛航事故通報表,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 傳至飛安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