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及公務航空器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總則 ( 103 年 11 月 20 日)
第3條
本法第六條第三項境外飛航事故發生後,飛安會於接獲事故發生地調查機 關之邀請,應立即指定授權代表,並邀請事故航空器所有人、使用人、航 空器設計者、航空器製造者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人員 組成團隊,參加調查作業。

前項參加調查之相關費用,由各機關(構)自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