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及公務航空器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調查報告審議及改善建議 ( 103 年 11 月 20 日)
第24條
國內外機關(構)及被調查單位得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於收到審 核後之草案十五日內,以書面申請至飛安會委員會議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