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人員術科檢定委託辦法  ( 106 年 07 月 31 日)
第22條
民航局依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二條及第十四 條規定為委託行為時,應將委託之對象、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 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