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人員術科檢定委託辦法  ( 106 年 07 月 31 日)
第11條
航空器維修工程師檢定考試官之資格條件如下:

一、航空器維修八年以上之實際工作經驗。

二、國、內外大學或專科院校機械、電機或相關之工程學、科系畢業。

三、持有航空器機體維護、航空器發動機維護或航空器通信電子維護之地 面機械員或B類航空器維修工程師檢定證累計五年以上者。

四、二年內無違反民用航空法而受處分之紀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