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運輸業聯營許可審查辦法  ( 92 年 12 月 08 日)
第4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實施共用班號、票證免背書轉讓、聯合促銷及其他聯營事 項,有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屬於公平交易 法第七條所稱聯合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