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飛航準備 ( 105 年 12 月 23 日)
第76條
除經民航局核准外,航空器使用人使用雙渦輪發動機之飛機,於航路中之 任一航點轉降至其適當航路備用機場,不得超過以單發動機失效之正常巡 航速度及靜風狀況下飛航六十分鐘之距離。

雙渦輪發動機之飛機於實施延展航程作業時,應在操作飛航計畫中選定航 路備用機場,其作業規定依附件四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