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飛航準備 ( 105 年 12 月 23 日)
第61條
當一機場被選作起飛備用機場時,該機場於航空器預計到達之前後一小時 之天氣等有關資訊,應等於或高於機場最低飛航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