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飛航準備 ( 105 年 12 月 23 日)
第57條
航空器使用人依儀器飛航規則製作之操作飛航計畫中,至少應列有一處備 用機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飛航時間少於六小時且目的地機場之天氣情況,於預計到達之前後一 小時內,符合目視天氣情況。

二、目的地機場係一孤立區域,無適當之備用機場者。

直昇機於前項第二款之情形下,其操作飛航計畫應設定一不得轉回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