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飛航準備 ( 105 年 12 月 23 日)
第54條
機長應檢查認可下列項目,並簽署飛航準備文件後,始得飛航:

一、航空器為適航狀態。

二、儀表及裝備足以完成此次飛航。

三、航空器已完成維護簽放。

四、本次飛航之航空器重量及重心在安全範圍內。

五、裝載合乎規定並繫牢。

六、本次飛航未超越航空器操作限度。

七、操作飛航計畫已完成。

除前項第三款紀錄應保存至少一年外,航空器使用人應保存前項完整飛航 準備文件至少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