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航空器維護 ( 105 年 12 月 23 日)
第273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建立檢驗制度,訂定必需檢驗項目,由訓練合格並經授權 之人員,依航空器維護能力手冊之規定執行航空器之維護、翻修及改裝之 檢驗工作。

航空器使用人發現航空器、發動機、螺旋槳或航空器各項裝備及其零組件 有系統缺失、功能失效、缺陷或其他事件,可能或已經造成航空器無法符 合持續適航標準者,應於發現後七十二小時內依航空器飛航安全相關事件 處理規則規定通報民航局,並通報航空器原製造廠。必要時,應通報航空 器設計國民航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