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航空器儀表、裝備及飛航文件 ( 105 年 12 月 23 日)
第120條
直昇機應依下列規定裝置緊急定位發報機:

一、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以後一級及二級性能直昇機,應裝置一具 以上自動型式之緊急定位發報機。依第一百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越水飛航時,應裝置一具以上自動型式之緊急定位發報機及於一救生 艇或一救生衣內裝置至少一具任何型式之緊急定位發報機。

二、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以後三級性能直昇機,應裝置一具以上自 動型式之緊急定位發報機。依第一百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越水飛 航時,應裝置一具以上自動型式之緊急定位發報機及於一救生艇或一 救生衣內裝置至少一具任何型式之緊急定位發報機。

依本條所裝置之緊急定位發報機,應符合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第十號附約第 三卷緊急定位發報機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