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航空器儀表、裝備及飛航文件 ( 105 年 12 月 23 日)
第117條
長程越水飛航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飛航於有備用機場之雙發動機飛機,飛越距陸岸逾四百浬或以單發動 機故障時之巡航速度飛越距陸岸超過一百二十分鐘之距離。

二、飛航於有備用機場之三發動機以上飛機,飛越距陸岸逾四百浬或以二 具發動機故障時之巡航速度飛越距陸岸超過一百二十分鐘之距離。

三、前二款以外之飛機,飛越距陸岸逾一百浬或以正常巡航速度飛越距陸 岸超過三十分鐘之距離。

前項各款規定之飛越距陸岸距離,適用距離較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