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航空器儀表、裝備及飛航文件 ( 105 年 12 月 23 日)
第116條
陸用或水陸二用之飛機飛航於下列情形之一時,應具備供航空器上每一人 員使用附電力發光裝置之救生背心或同等功能之個人浮水器具,置於座椅 或臥舖之周邊便於取用之處:

一、飛越距陸岸達五十浬以上。

二、航路所經水面距陸岸逾其滑翔距離。

三、起飛或降落航道位於水面上。

載客座位數十九座以下陸用或水陸二用之飛機於前項情況下飛航時,如未 配置客艙組員,除經民航局核准外,應備有適當數量之救生艇供機上全部 人員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