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航空器儀表、裝備及飛航文件 ( 105 年 12 月 23 日)
第110條
航空器設有為緊急時搶救人員供砍破之部位時,應以紅色或黃色之長九公 分,寬三公分線條標示其範圍。並在必要時於線條外緣另加白色襯底,相 鄰線條之間距不得大於二公尺。

前項緊急搶救砍破部位標示圖示如附件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