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航規則  一般規則 ( 103 年 12 月 31 日)
第52條
航空器被其他航空器攔截時,應立即採取下列措施:

一、遵行攔截航空器所給予之指示,對給予之目視信號應依附錄之規定解 釋並反應之。

二、如可行時,通知適當之飛航服務單位。

三、以一二一.五百萬赫緊急頻率呼叫,試圖與攔截航空器或適當之攔截 管制單位建立無線電通信,告知航空器之識別、位置及其飛航性質。 如無法聯絡,且可能時,以二四三‧○百萬赫重複呼叫內容。

四、除另有飛航服務單位指示外,應將雷達代碼置於七七○○。

五、除另有飛航服務單位指示外,配備廣播式或約定式自動回報監視系統 之航空器,如可行時,應立即調至緊急狀態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