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航規則  一般規則 ( 103 年 12 月 31 日)
第51條
遭受非法干擾之航空器,應設法將其事件、任何有關之重要情況及因而必 須變更其現行飛航計畫,通知適當之飛航服務單位,並將雷達代碼置於七 五○○,俾獲得優先及減低與其他航空器之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