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航規則  一般規則 ( 103 年 12 月 31 日)
第47條
管制飛航之航空器,在通過每一指定之強制位置報告點或由飛航服務單位 所要求之附加位置點時,應將通過之時間、空層,及其他要求之資料儘速 報告飛航服務單位。如在無指定之位置報告點空域中飛航時,應按飛航服 務單位指定之時間作定時之位置報告。但經適當飛航服務主管機關核准或 飛航服務單位依據相關規定同意者,不在此限。

經由資料鏈結通信向適當飛航服務單位提供位置報告之管制飛航航空器, 僅於飛航服務單位要求時提供語音位置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