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航規則  一般規則 ( 103 年 12 月 31 日)
第36條
航空器目視或接收到附錄二中規定之信號時,應依該附錄所述信號意義採 取行動。

當使用附錄二之信號時,應依其規定含義,用於規定用途,不得使用易於 產生混淆之信號。

信號人員應依附錄二規定以清楚且精確方式提供標準信號予航空器。

信號人員應著醒目之螢光識別背心以使飛航組員辨別該人員即為航空器引 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