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航規則  一般規則 ( 103 年 12 月 31 日)
第32條
飛航計畫應具備飛航服務單位認為有關下列之適當資料:

一、航空器識別。

二、飛航之規則及飛航類別。

三、航空器架數、型式及機尾亂流類別。

四、裝備。

五、離場機場。

六、預計取開輪檔時間。

七、巡航空速。

八、巡航空層。

九、航路或航線。

十、目的地機場及預計全部經過時間。

十一、備用機場。

十二、油量時間。

十三、機上乘員總數。

十四、緊急及救生裝備。

十五、其他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