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航規則  一般規則 ( 103 年 12 月 31 日)
第31條
除已依規定提報之長期飛航計畫者外,飛航計畫應於航空器起飛前向飛航 服務單位提報;如於飛航中,則向適當飛航服務單位或陸空通信電台提報 。

除民航局另有規定外,需飛航管制服務之飛航,應在起飛前六十分鐘提報 飛航計畫。如在飛航中提報,應確保適當飛航服務單位在該航空器預計到 達下列位置點前至少十分鐘收到飛航計畫:

一、進入管制區域之位置點。

二、通過航路之位置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