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航規則  一般規則 ( 103 年 12 月 31 日)
第30條
執行下列各項飛航前,應提報飛航計畫:

一、全部或其某一段需要航管服務之飛航。

二、在指定區域內、進入指定區域或沿指定航線,為使適當飛航服務主管 機關便於實施飛航情報、守助、搜尋及救護等業務之飛航,或其他區 域內經飛航服務單位要求之飛航。

三、在指定區域內、進入指定區域或沿指定航線,為使適當飛航服務主管 機關便於與軍事單位或鄰近國家航管單位協調,以避免因識別問題而 遭遇可能之攔截行動。

四、有超越國境邊界之飛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