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航規則  一般規則 ( 103 年 12 月 31 日)
第28條
在日落到日出間,或民航局規定之其他時間,所有在水上活動之航空器均 應依照國際海上避碰規則開啟燈光。如無法遵行,則應開啟與國際規則所 要求之特性及部位相似之燈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