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航規則  一般規則 ( 103 年 12 月 31 日)
第27條
航空器與另一航空器或船隻在下列情況相互接近而有互撞危險時,應顧及 當時實際情況及雙方性能之限制,小心飛航以防互撞。

一、交叉接近:當航空器之右方有另一航空器或船隻時,應避讓以保持足 夠之安全間隔。

二、對頭接近:當航空器與另一航空器或船隻對頭或近乎對頭接近時,應 向右方避讓,以保持足夠之間隔。

三、超越:被超越之航空器或船隻有優先權,超越者應避讓以保持足夠之 間隔。

四、降落與起飛:在水上起降之航空器,應儘可能與船隻保持足夠之間隔 及避免阻礙其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