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航規則  一般規則 ( 103 年 12 月 31 日)
第26條
航空器在機場及其附近活動時,不論是否位於機場交通地帶,應遵守下列 規定:

一、注意機場相關航情,以免發生碰撞。

二、與其他航空器所飛航之機場航線不一致者,應避讓之。

三、當進場降落時或起飛後一律向左轉彎,但另有指示者不在此限。

四、除因安全、跑道配置或空中交通顧慮而決定一較佳之不同方向外,均 應逆風起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