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航規則  一般規則 ( 103 年 12 月 31 日)
第19條
航空器進入或飛航於防空識別區時,應遵守防空識別規定。

航空器進入或飛航於管制空域時,應具備與航管單位溝通之雙向無線電及 航管雷達迴波器。但經民航局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