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航規則  一般規則 ( 103 年 12 月 31 日)
第16條
非經參與飛航之所有機長事先安排,航空器不得編隊飛航。管制空域內之 編隊飛航應遵守航管單位之限制,包括:

一、編隊飛航之航行及位置報告視同單機作業。

二、編隊飛航時,各航空器間之隔離由編隊領隊及編隊內其他航空器機長 負責,包括航空器加入及脫離編隊之活動期間。

三、編隊內各航空器距領隊之距離前後左右應不超過一浬及上下一百呎之 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