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航規則  一般規則 ( 103 年 12 月 31 日)
第10條
航空器除為起降需要或經主管機關准許外,飛越城鎮之居住稠密地區或露 天集會廣場上空時,應遵守第六十條及第七十一條之最低實際高度規定; 但緊急降落時不在此限,惟應儘量避免危害地面人員及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