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廠房、設施、裝備、器材、文件及資料 ( 104 年 12 月 04 日)
第11條
維修廠欲變更廠址,應檢附變更計畫報請民航局核准。

維修廠對於第十條規定之廠房、設施要求變更,其可能對檢定證書及營運 規範權限之維修或預防性維修之能力造成嚴重影響者,應於事前經民航局 核准。

維修廠於廠址、廠房或設施變更期間應遵守民航局訂定之特別要求或限制 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