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  年限管制件管理規定 ( 104 年 12 月 02 日)
第18條
出售或轉讓自航空器與其發動機、螺旋槳、各項裝備及零組件拆下之年限 管制件時,應將其標示、適航掛籤或其他紀錄一併移轉。但該年限管制件 在出售或轉讓前已銷毀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