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  年限管制件管理規定 ( 104 年 12 月 02 日)
第17條
為從事維修工作而臨時拆裝之年限管制件,於下列情形得不依第十六條之 規定辦理:

一、該年限管制件之年限狀態並未改變。

二、拆除及重新安裝於原屬產品。

三、年限管制件拆除期間,其原屬產品並未累加使用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