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  年限管制件管理規定 ( 104 年 12 月 02 日)
第16條
從航空器與其發動機、螺旋槳、各項裝備及零組件拆下之年限管制件,應 依附件七規定予以控管,以防止年限管制件於達到使用年限後仍繼續安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