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飛機民航運輸駕駛員 ( 104 年 12 月 02 日)
第38條
申請飛機民航運輸駕駛員檢定證者,除符合下列各款規定外,應持有飛機 商用駕駛員或多組員飛機駕駛員檢定證,並應具有飛機一千五百小時以上 之飛航總時間:

一、得採認為機長飛航時間二百五十小時以上。

二、曾任民航副駕駛員飛航時間四百小時以上。

三、越野飛航二百小時以上,其中任機長飛航時間一百小時以上。

四、夜間飛航一百小時以上。

五、儀器飛航七十五小時以上,其中模擬機訓練時間最多採計三十小時。

第39條
申請飛機民航運輸駕駛員檢定證者,應檢定下列學科項目:

一、民用航空法及有關法規。

二、飛航管理程序。

三、載重平衡。

四、航空氣象。

五、基本航行學。

六、陸空通訊。

七、航空器一般維護。

第40條
申請飛機民航運輸駕駛員術科檢定者,於檢定前一年內應有一百小時以上 同類別飛航時間,其中二十五小時以上係申請同型別航空器飛航時間,或 依民航局為該檢定核准之訓練計畫完成訓練,其檢定項目依民航局訂定之 飛機駕駛員術科檢定報告表如附件二實施。

第41條
經檢定合格之飛機民航運輸駕駛員,具有飛機自用及商用駕駛員之權利, 並得擔任經檢定合格航空器型別之民用航空運輸業機長及副駕駛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