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附則 ( 104 年 12 月 02 日)
第115條
航空人員學、術科檢定費、學習證、檢定證、模擬機檢定合格證之核發、 換發、補發及檢定證屆期重簽、加簽、逾期檢定、個人證照紀錄證明之各 項證照規費,依附件十三航空人員及模擬機證照規費收費規定收費,並依 預算程序辦理。

外國人申請檢定及證照之規費依前項規定收費。

申請本規則各項檢定,須民航局派員赴國外執行檢定作業者,除前二項證 照規費外,應另繳納作業費,其費用如附件十四。該作業費由民航局代收 並專款專用。

第116條
飛航管制員與國際航線之飛機及直昇機駕駛員,其使用無線電溝通英語之 專業能力應符合民航局訂定之無線電溝通英語專業能力檢定程序之規定, 其檢定項目並依附件十五實施。

前項無線電溝通英語專業能力檢定程序及實施日期,由民航局公告之。

第117條
本規則中相關名詞之中、英文對照表如附件十六。

第118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