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附則
( 104 年 12 月 02 日)
第115條
航空人員學、術科檢定費、學習證、檢定證、模擬機檢定合格證之核發、 換發、補發及檢定證屆期重簽、加簽、逾期檢定、個人證照紀錄證明之各 項證照規費,依附件十三航空人員及模擬機證照規費收費規定收費,並依 預算程序辦理。
外國人申請檢定及證照之規費依前項規定收費。
申請本規則各項檢定,須民航局派員赴國外執行檢定作業者,除前二項證 照規費外,應另繳納作業費,其費用如附件十四。該作業費由民航局代收 並專款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