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飛航工程師 ( 104 年 12 月 02 日)
第88條
申請飛航工程師檢定證者,其年齡應滿二十一歲,且未逾六十五歲,並具 下列資格之一及提出有關文件:

一、專科以上學校航空工程、機械、電機或電子科系畢業,經完成飛航工 程師訓練(包括地面學科、模擬機操作、隨機見習及實際空中操作) 合格者。

二、具有效為航空器維修工程師檢定證,並經完成飛航工程師訓練合格者 。

三、擔任多發動機航空器駕駛員具五百小時以上之飛航經驗,經完成飛航 工程師訓練合格者。

第89條
申請飛航工程師檢定證者,應檢定下列學科項目:

一、民用航空法及有關法規。

二、飛航原理。

三、載重平衡。

四、航空氣象。

五、航空發動機。

六、航空儀表。

七、航空器一般維護。

八、航空器結構學。

第90條
申請飛航工程師術科檢定者,其檢定項目依民航局訂定之飛航工程師術科 檢定報告表如附件八實施。

第91條
飛航工程師之檢定證應註明航空器型別。

飛航工程師僅得擔任經檢定合格航空器型別之航空器機械操作、管理及維 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