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飛航工程師 ( 104 年 12 月 02 日)
第88條
申請飛航工程師檢定證者,其年齡應滿二十一歲,且未逾六十五歲,並具 下列資格之一及提出有關文件:

一、專科以上學校航空工程、機械、電機或電子科系畢業,經完成飛航工 程師訓練(包括地面學科、模擬機操作、隨機見習及實際空中操作) 合格者。

二、具有效為航空器維修工程師檢定證,並經完成飛航工程師訓練合格者 。

三、擔任多發動機航空器駕駛員具五百小時以上之飛航經驗,經完成飛航 工程師訓練合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