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自由氣球自用駕駛員 ( 104 年 12 月 02 日)
第63條
申請自由氣球自用駕駛員檢定證者,應有十小時以上自由氣球飛航訓練時 間,其中包含六次以上由自由氣球商用駕駛員帶飛訓練,並符合下列條件 之一:

一、以充氣自由氣球實施訓練者,應包含兩次以上各兩小時之飛航,並符 合下列條件:

(一)一次以上由自由氣球商用駕駛員帶飛擔任機長之訓練。

(二)一次以上操控氣球由起飛地點上升三千呎之飛航。

二、以熱氣球實施訓練者,應包含兩次以上各一小時之飛航,並符合下列 條件:

(一)一次以上單獨之熱氣球飛航。

(二)一次以上操控熱氣球由起飛地點上升至二千呎之飛航。

第64條
申請自由氣球自用駕駛員檢定證者,應檢定下列學科項目:

一、民用航空法及有關法規。

二、飛航管理程序。

三、自由氣球飛航原理。

四、航空氣象。

五、基本航行學。

六、陸空通訊。

七、載重平衡。

八、自由氣球一般維護。

第65條
申請自由氣球自用駕駛員術科檢定者,應於檢定前六十日內符合下列條件 之一:

一、充氣自由氣球:應有一次以上之自由氣球商用駕駛員帶飛訓練。

二、熱氣球:應有兩次以上各一小時之自由氣球商用駕駛員帶飛訓練。

申請自由氣球自用駕駛員術科檢定者,其檢定項目依民航局訂定之自由氣 球自用駕駛員術科檢定報告表如附件五實施。

第66條
經檢定合格之自由氣球自用駕駛員,得駕駛經檢定合格之充氣自由氣球或 熱氣球及擔任機長作非營業性之飛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