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新制航空器維修工程師 ( 104 年 12 月 02 日)
第98-9條
申請航空器維修工程師檢定證者,應備有訓練及工作經歷紀錄簿,用以登 錄並證明其訓練及工作經歷時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