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新制航空器維修工程師 ( 104 年 12 月 02 日)
第98-8條
申請小型航空器 B1 類、B2 類及 C 類檢定證者,除民航局認定該小型 航空器有複雜度外,得不受第九十八條之六第一項應於民用航空人員航空 維修訓練機構完成航空器型別檢定訓練之限制。

前項之 B1 類、B2 類及 C 類檢定證申請人,應完成該小型航空器型別 檢定考試,並具備該小型航空器型別或群組之航空器實際維修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