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8-7條
申請小型航空器 B1 類、B2 類檢定證者,除民航局認定該小型航空器有
複雜度需申請單獨之航空器型別檢定外,得申請小型航空器廠家群組或相
近群組之型別檢定。
前項之廠家群組型別檢定、相近群組型別檢定之組成如下:
一、持有同一製造廠家所製造群組型別中任二款航空器型別檢定,得申請
該廠家之廠家群組型別檢定。
二、持有不同製造廠家所製造群組型別中任三款航空器型別檢定,得申請
相近群組型別檢定。但多渦輪式發動機之航空器,僅得申請廠家群組
型別檢定。
三、群組型別之組成如下:
(一)B1 類或 C 類:
1.往復式發動機之直昇機。
2.渦輪式發動機之直昇機。
3.單往復式發動機之飛機─金屬結構。
4.多往復式發動機之飛機─金屬結構。
5.單往復式發動機之飛機─木頭結構。
6.多往復式發動機之飛機─木頭結構。
7.單往復式發動機之飛機─複材結構。
8.多往復式發動機之飛機─複材結構。
9.單渦輪式發動機之飛機。
10.多渦輪式發動機之飛機。
11.其他航空器。
(二)B2 類或 C 類:
1.飛機。
2.直昇機。
3.其他航空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