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新制航空器維修工程師 ( 104 年 12 月 02 日)
第98-7條
申請小型航空器 B1 類、B2 類檢定證者,除民航局認定該小型航空器有 複雜度需申請單獨之航空器型別檢定外,得申請小型航空器廠家群組或相 近群組之型別檢定。

前項之廠家群組型別檢定、相近群組型別檢定之組成如下:

一、持有同一製造廠家所製造群組型別中任二款航空器型別檢定,得申請 該廠家之廠家群組型別檢定。

二、持有不同製造廠家所製造群組型別中任三款航空器型別檢定,得申請 相近群組型別檢定。但多渦輪式發動機之航空器,僅得申請廠家群組 型別檢定。

三、群組型別之組成如下:

(一)B1 類或 C 類: 1.往復式發動機之直昇機。 2.渦輪式發動機之直昇機。 3.單往復式發動機之飛機─金屬結構。 4.多往復式發動機之飛機─金屬結構。 5.單往復式發動機之飛機─木頭結構。 6.多往復式發動機之飛機─木頭結構。 7.單往復式發動機之飛機─複材結構。 8.多往復式發動機之飛機─複材結構。 9.單渦輪式發動機之飛機。 10.多渦輪式發動機之飛機。 11.其他航空器。

(二)B2 類或 C 類: 1.飛機。 2.直昇機。 3.其他航空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