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新制航空器維修工程師 ( 104 年 12 月 02 日)
第98-5條
持有 A 類檢定證者,經維修廠或民用航空人員航空維修訓練機構完成相 關航空器維護工作項目訓練課程,得為航空器使用人或維修廠執行該類檢 定證之維護工作項目維護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