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8-2條
申請航空器維修工程師檢定證者,需年滿十八歲,並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申請 A 類、B1.2 子類或 B1.4 子類檢定證者,應具有下列資格之
一:
(一)具所申請檢定類別或子類別之航空器實際維修三年以上工作經驗。
(二)持有飛航修護技術士證或大學、學院以上學校航空工程、機械、電
機或電子相關科系畢業或同等學歷,完成航空器使用人或維修廠所
訂定之相關技術訓練,並具所申請檢定類別或子類別之航空器實際
維修二年以上之工作經驗。
(三)完成民航局核准之民用航空人員航空維修訓練機構 A 類檢定訓練
課程,並具所申請檢定類別或子類別之航空器實際維修一年以上工
作經驗。
二、申請 B2 類、B1.1 子類或 B1.3 子類檢定證者,應具有下列資格之
一:
(一)具所申請檢定類別或子類別之航空器實際維修五年以上之工作經驗
。
(二)持有飛航修護技術士證,或大學、學院以上學校航空工程、機械、
電機或電子相關科系畢業或同等學歷,完成航空器使用人或維修廠
所訂定之相關技術訓練,並具所申請檢定類別或子類別之航空器實
際維修四年以上之工作經驗。
(三)完成民航局核准之民用航空人員航空維修訓練機構 B1 或 B2 類檢
定訓練課程,並具所申請檢定類別或子類別之航空器實際維修二年
以上之工作經驗。
三、申請大型航空器 C 類檢定證者,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具大型航空器 B1.1 子類、B1.3 子類或 B2 類檢定證三年以上實際
維修工作經驗。
具大型航空器 B1.2 子類或 B1.4 子類檢定證五年以上實際維修工作
經驗。
四、申請小型航空器之 C 類檢定證者,應具有執行小型航空器 B1 類或
B2 類檢定證三年以上實際維修工作經驗。
初次申請檢定證者,除應符合前項規定外,並應具所申請檢定類別或子類
別於十年內取得之航空器實際維修經驗至少一年;申請檢定加簽者,應具
所申請新增檢定類別或子類別如附件十八航空器維修工程師檢定加簽航空
器實際維修經驗需求。
其他非屬民用航空之航空器維修工作經驗,符合第一項資格並經民航局認
可者,可視為等效;但民航局可依其申請之檢定類別或子類別增加額外之
民用航空器維修工作經驗要求,以確保其瞭解民用航空器維修作業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