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新制航空器維修工程師 ( 104 年 12 月 02 日)
第98-10條
於本章實施前已依第四章申請航空器維修工程師檢定者,得續依原規定檢 定,並依九十八條規定申請換發檢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