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飛機商用駕駛員
( 104 年 12 月 02 日)
第33條
經檢定合格之飛機商用駕駛員,具有飛機自用駕駛員之權利,並得擔任下 列檢定合格相同航空器型別之駕駛員職務:
一、民用航空運輸業除外之飛機機長或副駕駛員。
二、民用航空運輸業檢定機型為單人操作飛機之機長。
三、民用航空運輸業檢定機型為多組員操作飛機之副駕駛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