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飛機商用駕駛員 ( 104 年 12 月 02 日)
第30條
申請飛機商用駕駛員檢定證者,除符合下列各款規定外,應具有飛機二百 五十小時以上之飛航及模擬機之飛航總時間,但經民航局核可之駕駛員訓 練機構完訓者,或完成經民航局核准訓練計畫之訓練課程並經考驗合格者 ,其飛機飛航及模擬機之飛航總時間得減為一百九十小時以上:

一、得採認為機長飛航時間一百小時以上,包括越野飛航二十小時,其中 一次飛航總距離應超越五百四十公里以上,並在中途不同點降落三次 。

二、夜間飛航十小時以上,其中五小時應為夜間帶飛訓練,並應單獨操控 航空器作十次以上之起降,但起降次數不得包含連續起降。

三、曾受儀器飛航訓練時間二十小時以上,其中模擬機儀器飛航訓練時間 最多採計十小時。

前項飛航總時間以模擬機取代飛航訓練者最多採計五十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