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航空器駕駛員通則 ( 104 年 12 月 02 日)
第16條
航空器駕駛員應備有飛航紀錄簿或民航局認可之紀錄,用以登錄並證明其 飛航經驗及飛航時數。

多組員操作航空器時,應分別登錄飛航時間、工作席位飛航時間及實際操 控航空器時間。

申請航空器駕駛員檢定所需之飛航總時間依下列時間採計:

一、登錄為機長之飛航時間。

二、檢定機型為單人操作之航空器,副駕駛員於工作席位上未實際操控航 空器之飛航時間,得採計二分之一。

三、檢定機型為多組員操作之航空器,副駕駛員於工作席位之飛航時間。